固始县检察院对12起不起诉危险驾驶案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定,今天到场的12名被不起诉人,均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12名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均在mg/ml以下,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我院研究,对你们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还对1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训诫:“相对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逃避了处罚。希望你们能深刻进行反思和反省,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7月7日下午,固始县检察院分别对12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了不起诉宣告、训诫。该院以“训”触动他们内心对法律的敬畏,用“诫”督促他们对责任的担当,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度违法犯罪,帮助他们真正回归社会。办案检察官分别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等12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和训诫词,指出了被不起诉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规定和理由、从案中汲取的教训等,并对刘某等人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牢记教训,牢记酒后不开车;二是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机会,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并做到遵纪守法。“感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了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幸福,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严厉的批评和语重心长的讲解,让刘某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表示悔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了不起诉公开宣布会,他们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检察院的做法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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