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新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被悬赏人:陈新民,男,汉族,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号附号,原籍息县,身份证号码:xxxxxx。
二、执行依据:()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1)提供被执行人陈新民财产下落被法院依法有效控制的,对于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元;
(2)提供被执行人陈新民的有效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按执行款项的3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
四、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年10月27日至年10月26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七、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林业。
02固始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一
被执行人宗峰、河南省天之峰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宗峰,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住河南省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红苏路32号。
二、执行依据:()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三、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并经固始县人民法院核实,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给予元作为奖励。
四、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年9月22日至年9月21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七、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
二
被执行人徐洪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徐洪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住河南省固始县蒋集信用社家属院。
二、执行依据:()固证经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举报被执行人徐洪云行踪或者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及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悬赏金额元。
四、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年9月23日至年9月22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单位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七、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
03息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一
被执行人时廷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时廷亮,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朝阳社区16组号。
二、执行案号:()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0元。
四、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年07月24日至年07月23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七、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
二
被执行人刘全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刘全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9xxxxxxX,住河南省息县白土店乡时楼村大刘东队。
二、执行依据:()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0元。
四、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年09月27日至年09月26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七、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
04商城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一
被执行人桂千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桂千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商城县城关镇西岗11号。
二、执行依据:
()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向商城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者,经查证属实,奖励人民币元。
五、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至执行完毕之前,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六、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八、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余小舟。
二
被执行人陈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陈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商城县城关镇车站街11号。
二、执行依据:
()豫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者,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标的10%奖励。
四、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至执行完毕之前,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七、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余小舟。
05新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一
被执行人夏国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夏国民,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城关潢河路,现外出下落不明。
二、执行依据:()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举报被执行人夏国民行踪或者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及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悬赏金额元。
四、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年10月27日至年10月26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单位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七、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
二
被执行人吕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吕磊,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住新县新集镇京九路帝豪家园,现外出下落不明。
二、执行依据:()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举报被执行人吕磊行踪或者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及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悬赏金额元。
四、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年10月27日至年10月26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单位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七、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
三
被执行人李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李兵,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住新县周河乡周河村周河队,现外出下落不明。
二、执行依据:()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举报被执行人李兵行踪或者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及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悬赏金额元 。
五、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年10月27日至年10月26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六、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八、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
四
被执行人胡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胡庆,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住新县千斤乡付洼村东一组。现外出下落不明。
二、执行依据:
()豫诉前调书33号民事调解书。
三、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举报被执行人胡庆行踪或者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及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悬赏金额元。
五、悬赏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年10月27日至年10月26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六、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
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八、联系方式
举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