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医院门诊一药房违法销售过期药被

近期,固始县政府信息医院因销售过期药被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医院被罚款一万八千多元,详情如下:

年4月2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在医院(医院西区)检查发现该院门诊一楼药房货架上摆放有康莱特软胶囊(标示生产单位:浙江康莱特药业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09.24,有效期至.03.23)共34盒。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当场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该医院涉嫌销售劣药康莱特软胶囊。该案于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批号为的医院于年12月12日从**********购进。该医院西区药房于年3月14医院药库领取了批号为的康莱特软胶囊40盒,并将其中6盒于年3月29日至4月1日患者入院治疗期间发售给患者。剩余34盒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并予以扣押。上述康莱特软胶囊购进价格***.*元/盒,按*差价销售,销售价格为***.*元/盒,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为元。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送达回执》、《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药房内的现场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药品依法扣押的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医院药品出库单-领取出库》(编号:)复印件、康莱特软胶囊领取入库表、康莱特软胶囊结存表、康莱特软胶囊流水表、《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复印件、举报人提供的《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和药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3.《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执法人员于年5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到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固始县市场监管局陈述和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过期药品康莱特软胶囊34盒;2、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六十三元整;3、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共计一万六千八百四十元整的罚款。(罚没合计一万八千一百零三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户名:固始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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