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警方捣毁多个淫窝,抓获30人,组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年发布3月案件信息,被告人陈某甲、卢某甲、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蒋某某、周某甲、徐某某、王某甲、陈某乙、郁某某、闫某某、汪某某、王某乙、张某丙、朱某某、王某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服务部主管,住南京市市辖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服务部服务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服务部服务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镇**社区**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年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秦淮区**街**巷**号**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6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甲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6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鼓楼区**苑**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甲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6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年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职高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年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鼓楼区**头**号**幢**室。被告人周某甲曾因介绍卖淫,于年9月23日被罚款人民币元。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浦口区**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年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建邺区**村**号**幢**室。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郁某某,女,年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女,年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秦淮区**坊**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年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鼓楼区*甲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鼓楼区*乙街**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乙号)。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浦口区**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身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娱乐中心营销部妈咪,住南京市秦淮区**境**栋(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以来,丁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注册成立的南京建邺区**娱乐中心,先后租赁南京市建邺区**东路**号、鼓楼区**大街**号、秦淮区**南路**号等处作为经营地点,由王某丁(另案处理)负责场所的具体运营管理,通过招募卖淫人员、提供卖淫场所、收取管理费用、规定卖淫流程、确定卖淫费用、制定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等手段组织周某乙、余某某、曾某某、沈某某等十余名卖淫人员在上述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系该场所服务部主管,负责场所内公主、K少、后勤等服务员的管理及为卖淫活动安排空包间;被告人卢某甲系该场所服务部服务员,负责泊车、核实客人身份、站岗放哨、招聘人员以及在被告人陈某甲不在时顶替其服务部主管工作;被告人赵某某系该场所服务部服务员,负责小姐的签到打卡考勤,收取小姐的头子钱、订房罚款、管理费、服装费、化妆费及向小姐出售避孕套等。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蒋某某、周某甲、徐某某、王某甲、陈某乙、郁某某、闫某某、汪某某、王某乙、张某丙、朱某某、王某丙均系该场所营销部“妈咪”,负责招揽及接待嫖客、招募及管理卖淫人员、推销及安排卖淫服务等。

年4月29日,公安机关至南京市秦淮区**南路**号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周某乙、余某某、曾某某、沈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卢某甲、赵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徐某某、王某甲、陈某乙、郁某某、闫某某、汪某某、王某乙、张某丙、朱某某、王某丙等人。

年8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到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卢某甲、赵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蒋某某、周某甲、徐某某、王某甲、陈某乙、郁某某、闫某某、汪某某、王某乙、张某丙、朱某某、王某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共同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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