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主体的

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阶层性、金字塔式的诈骗活动,涉案人员多、等级复杂,传销组织中只有极少部分人员是受益者,其余绝大部分均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此,如何认定组织、领导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罪与非罪的区分值得深入探讨。

01案情简介

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固始县城关,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拉拢他人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购买化妆品成为武汉某保健品公司的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王某以阶梯状经营模式迅速发展下线,其发展的下线有80余人,违法所得数额20万余元。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02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03湖南君见律所刑事业务团队核心提示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结合近年司法实践,认定传销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应当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pz/4482.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