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站了一辈子的讲台,因工死亡却拿不到一分钱,哪有这个理?感谢检察官依法监督,让我领到了工亡补助金。”
8月13日上午,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驱车来到百里之外的该县陈淋子镇童楼村回访时,见到了正在村里的木材加工厂上班的案件当事人王女士。没等检察官开口,王女士就表达了感谢之情。
经历了一波三折,78万元工亡补助金终于到位,王女士也从悲痛中走了出来,开始了新的生活。这样的结局,让检察官感到无比欣慰。
教师校门口发病死亡
人社局未认定工伤
年出生的童某,家住固始县陈淋子镇童楼村,生前系固始县陈淋子镇中心学校教师。年11月20日上午,童某由于腰部疼痛,无法骑车到校上班,于是搭乘出租车上班。上午8时左右,童某到达学校大门外,突然疼痛加剧,双眼视线模糊,无法下车,司机遂医院救治。不幸的是,童某于当日上午10时30分因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年12月18日,固始县陈淋子镇中心学校以童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为由,向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县人社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童某突发疾病死亡时并不在工作岗位,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在学校门口发病死亡为啥不算工伤?”童某的妻子王女士不服该行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固始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因病在学校大门外不能自行下车,医院治疗,可视为到达工作岗位,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年11月27日将该判决书向县人社局送达。
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法院。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到学校的目的是为了给学生上课,属于正常履职。学校大门口是童某履职上班的必经地点,系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区域,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已经到达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条件。信阳市中级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审判决作出后,县人社局并未按生效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王女士多次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均被告知应当向县人社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王女士又多次向县人社局申请,但人社局却迟迟未予认定,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当事人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保护。
“关键时候,我想到了检察院。”回想起当时的情景,王女士说,“相信检察官能够为我主持正义。”年3月10日,王女士以县人社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向固始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工伤认定合理合法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被纠正
“经审查后,我们认为工伤认定合理合法。”办案检察官高金凤认为理由有三: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县人社局存在怠于履行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使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理和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应当依法纠正;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县人社局以准备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为由,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理由不成立;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生效判决已经对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了相反评价,县人社局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年3月25日,固始县检察院依法向县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并根据该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年3月29日,固始县人社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已作出固人社工伤认字〔〕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童某突发疾病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予以认定为工亡。
本以为一切可以了结,未承想又节外生枝。当王女士拿到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多次向县人社局工伤保险所了解申领工亡待遇所需提供的材料时,该所工作人员却告知王女士,因为童某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近半年内未缴纳工伤保险,所以暂时不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再次找到县人社局,全面了解了申领工亡待遇所需材料和王女士不能申领的原因,并从河南省人社厅